本報記者 莊慶鴻 實習生 楊夢晨《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24日03版)
  近日,貴州省金沙縣發生一起罕見的“官告官”行政訴訟。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檢察院將縣環保局起訴到遵義懷仁市法院,理由是“環保局怠於處罰逾期不繳納排污費的企業”。媒體報道稱,這是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公益訴訟。
  金沙縣人民檢察院,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剛剛提出了“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長期被指存在“立案難”,那麼,它究竟難在哪?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解志勇分析,公益訴訟案件通常沒有明確的“相對人”。“比如,排污企業污染一塊土地、河流、空氣,但很難說污染了哪個‘相對人’的魚塘。這種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比較合適。”
  “行政機關不作為,怠於履行職責,在沒有明確的相對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這起案例很有意義和價值,是實踐上的探索。”解志勇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金沙縣檢察院的起訴書稱,2013年9月,該縣環保局通知佳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樂公司)拖延支付噪音排污費12餘萬元近一年,已對國有財政資金造成損害,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而該縣環保局未給予其處罰的行為,構成“不作為”。集中管轄赤水河流域環境案件的遵義仁懷市法院受理了該案。
  但這起“官告官”,未開審就已經落幕。
  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後,金沙縣環保局對涉事污染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檢察院認為,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已達到,因此提起撤訴。法院審查後,裁定准予撤訴。
  但制度的空白已被廣泛關註。
  “檢察機關實行監督職能,非常值得支持。”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金菊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可提起公益訴訟,但立法具有滯後性,尚缺乏進一步的細則。”
  她表示,貴州個案的風險性也是明確的。“這個案例如果真進入實體審判,就立刻面臨現實問題:原告起訴的具體法律依據在哪裡?有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解決,公益訴訟相關法律程序也有待完善。”
  她建議,應儘快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或者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等形式,落實相關制度設計。
  解志勇則認為,目前情況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並不是檢察院的“最優選擇”。
  原因有三:公益行政訴訟時間長,效率低,相關制度尚未完善。“如果民事訴訟領域設了較高門檻,《行政訴訟法》又尚未出台明確規定,行政公益訴訟會遇到行政機關的抵制,法院不會太積極。”
  他認為,制度剛建立,尚待地方實踐檢驗,再加以評判。“如果訴訟門檻過低,也可能出現濫用訴權的情況。”
  他認為,檢察機關應儘量通過事前程序糾正違法。
  “發現行政機關違法後,檢察院可以直接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要求停止或糾正違法,要求它在限期內回覆,如果它不回覆的話,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在山東省調研的結果顯示,檢察院直接向行政機關發出建議,效率更高,對糾正違法更有好處。”
  學者也認為,貴州金沙縣的“官告官”案件,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設而言,“有標誌性的意義”。
  “通過個案推動,立法者可能會考慮進一步的制度建設問題。”姚金菊說,“該案對其他地區檢察院也有借鑒意義。檢察機關啟動監督,是司法權力行使的前提。行政機關意識到有‘法律之劍’懸在頭上,就會主動行使職能。”  (原標題:環保局處罰排污企業不力遭檢察院“官告官”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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