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汪次安 廣東省韶關市的一名18歲少年領著其他10名青少年,組成犯罪團夥,在當地為非作歹,涉嫌故意傷害、搶劫、故意毀壞財物、盜竊、販賣毒品等五宗罪。日前,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該團夥18歲的主犯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潘光優、潘某、羅某、李某、朱某臣等11人糾集在一起,以李天景汽車被他人砸壞為由,持鐵棍、砍刀等工具,在新豐縣城圍砍被害人陳某、羅某,造成陳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羅某受輕傷。
  在2012年7月8日至8月9日間,潘光優等人時分時合,分別在龍門縣、新豐縣、從化市等地先後8次實施搶劫。
  2012年7月13日4時和8時許,潘光優等人在新豐縣城西路、人民西路持鐵棍、砍刀等作案工具,將被害人馮某的日產藍鳥風神二代小轎車和麻將店大門及店內的物品砸爛。
  此外,2012年6月8日、7月4日、8月9日,潘光優等人先後竄到從化市的龍新橫街、旺城大道、寶城路十巷和龍門縣平陵鎮等地實施盜竊犯罪,共盜得本田、羊城、三菱小轎車5輛,價值人民幣5萬元。
  2012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潘光優後多次販賣毒品氯胺酮給葉某等人。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查獲K粉42包,凈重393.1克,經檢驗均含氯胺酮成份;查獲褐色液體四瓶46ml,經檢驗含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成份。
  韶關中院一審判決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潘光優無期徒刑並處罰金6萬元。此外,同案的10名被告人被分處20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原標題:18歲少年率11人團夥傷害、搶劫、毀財、盜竊、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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